前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确立为网络购物方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依据,但该规则并未赋予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的权利。“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障作为在交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根据网络购物线上非实物性购物方式的特点,对消费者收到不符合购物预期商品得以退货的权利的保护;该规则同时督促网络销售者提升自身商品质量,不在平台上作出虚假承诺或欺诈行为。此规则的出发点为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滥用退货规则,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予以制止,只要平台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允许平台根据该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案例索引
2022年3月,王某付款109.82元,网购某多多平台注册店铺内的无糖藕粉。收货后,王某以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店铺存在虚假宣传为由申请退款,并投诉至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购物平台经调查认为,店铺所售藕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驳回了王某的退款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有对店铺作出处理。因对处理结果不满,王某在该网店内连下10单,共计花费18222.28元。王某在商家寄出或准备寄出商品时立即申请退款退货,并在申请说明中填写了“职业骗子、满嘴脏话、坑蒙拐骗”等词汇,在收货地址中填写了“某某火星救援现场”等让人匪夷所思的地址。网店认为,王某的行为致使店铺退款率提高、评分降低、销售额下滑,故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王某则坚称买卖自由,下单及申请退款退货均为个人权利,网店生意好坏更与他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滥用民事权利,已构成侵权。王某频繁下单,下单的次数、数量大以及频繁发起退款这种情况,主观上是存在恶意的,实际上并没有真实购物的意愿,只是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报复骚扰商家的目的,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商家名誉权的伤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购物过程中,商家为了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往往会通过精美的图片以及细腻的文字对产品进行包装,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内容和质量产生期待。但是,消费者在受领标的物之前无法通过普通的方法与程序对标的物进行一般性检查,可能出现产品的实际状态与主观期待有所出入的情况,进而产生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其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但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王某在本案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用自己退货退款的权利,来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所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理由退货”权利的正确使用方式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从哪天开始起算,赠品等是否一并退还,运费由谁承担?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二、什么商品不能无条件退货?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上述三类产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三、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1、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
2、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网购商品的使用目的为生活消费,而非生产经营;
3、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