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为外在表现形式,实质形成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在实践中,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名为投资入股,实为民间借贷”的合同纠纷时常发生,本文将以(2022)鄂0581民初2409号案件为例,对其作出分析。
【裁判要旨】
本案中,冯某与公司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虽名为投资,但协议内容未约定具体的投资项目,冯某也不参与经营。不论公司盈利亏损,公司每季度按年利润15%向冯某分红,合同到期后,公司向冯某返还投资本金。上述约定并不符合投资合作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而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时期后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息的借贷关系特点相同,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投资分红协议》。原告投资50000元,合同约定,原告不得干涉被告运营,被告每季度按年利润15%向原告分红。合同期内,被告未按约定进行分红;合同期满后,也未向原告发放红利、返还本金及利息。被告辩称,该协议为原告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签订,后因现任法定代表人与其友好协商并收购股份,公司停业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至疫情彻底稳定再行考虑是否经营。在此期间从未被告知有其他合伙人及债务,原告投资分红的协议也未曾在股东决议中有任何备案,请求认定该协议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
【律师观点】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界定在于投资方是否实际参与公司共同经营并与公司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本案中,虽在《投资分红协议》存续期间,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该协议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投资款项是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变更与否均为被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协议并不符合投资合作经营特质,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