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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属于工伤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3-05-17 15:10:57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首先需要判定自己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若职工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若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即使职工符合上述条款中的情形,也并非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须谨记上述情形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

 

符合了工伤的情形后,有以下时间节点需要记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实践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后不帮助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所以大家需要注意若公司未帮您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一年内,可以自行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职工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若公司未帮职工组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只需提交以下材料即可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即可: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最后根据鉴定结果社保局以及公司会对职工进行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