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青年律师培训工作,提高青年律师的执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赋能青年律师执业成长,2023年6月9日下午,北京友恒郑州分所开展第四期青年律师学习分享交流会,本次分享会由北京友恒郑州分所郑熠豪律师、瞿佳忆律师担任主讲人,律所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共同参加。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货运及客运公司的大量涌现。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新注册民用载货汽车拥有量”来看,我国仅2021年一年新注册民用载货车辆为403.82万辆;新注册民用载客汽车拥有量2196.14万辆。越来越多的货主及车主还有车辆拥有者与运输公司以一种新型模式发展运输行业——车辆挂靠。这期文章也希望与各位朋友一起学习了解和探讨一下关于车辆挂靠的知识。交流和分享一下对于这些法律知识的感悟。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关于货运机动车挂靠的内涵:货运机动车挂靠是指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运营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一种经营模式。从以上行为在现实中会衍生出两种角色身份: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
名义车主实际上指的是被挂靠公司,形式上使用自己相应的资质进行运输活动;实际车主是指挂靠人,使用被挂靠公司资质,自己实际使用车辆进行运输活动。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费用,或其他约定缴纳的标的。
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只针对运输企业发放,个体货车车主想要获得这个许可证只能将车辆的行驶证挂靠到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旗下,才能办理相关的运营手续合法上路运营。因此,在运输行业,将运营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几乎是常态。
以下援引法律中对挂靠协议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3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认定运输车辆是否挂靠关系的难点:
1、正是基于被挂靠单位为了避免承担风险,所以会以各种方式掩盖挂靠的事实,逃避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出了事故就推卸责任,无疑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2、 挂靠人出于各种利益考虑,也会与被挂靠单位串通,并且预先编好各种理由推脱关系。
3、尤其在长途运输业务中,挂靠公司地域遥远,相关部门鞭长莫及,也难以查验真假。
4、该行业各种运输公司良莠不齐,管理也极其不规范,也会增加查证难度。
在实务中,根据各个地方不同的情况。挂靠协议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或无效。以下列举不同地方法院的判决意见,供大家参考比对。
属于有效协议:
1、(2017)鲁民申391号。法院认为,所谓车辆挂靠,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运输企业,由该企业提供适于营运的条件,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即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企业法人给没有取得经营权的个体运输户提供经营身份和一定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案由时将该类纠纷定性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目前尚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挂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应为有效合同。
2、(2018)京03民终3854号。二审法院认为,耿xx与xx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签署的《挂靠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为行政管理性规定,不影响《挂靠协议书》的合同效力。
属于无效协议:
(2022)辽06民终775号。二审法院认为,挂靠运营的情况下,由于道路运输经营禁止挂靠行为,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客运或货运经营,应具备一定条件并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条例第33条还规定,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企业允许他人挂靠,是一种变相转让、出租的行为。对此,交通运输部门多次明确“坚决清理和取缔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及“禁止挂靠经营”。《货车托管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协议中关于对外承担责任的约定也应无效。否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仍可以借由挂靠协议实现规避法律的效果。
还有一点就是很多人关注的,也是经常出现的,那就是挂靠货运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关于这点的我们可以看法规中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法(2004)64号文】。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结合以上情况,货运机动车挂靠经营所衍生出来的各种纠纷越来越多,虽然各地法院裁判观点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总体来说,对于挂靠协议的有效性、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承担、被挂靠单位向挂靠者的责任追偿等观点已经成为裁判主流观点。
接下来郑熠豪律师在会上详细讲解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的整体流程和需要注意的细节。着重讲解了对于立案阶段与材料准备过程中容易被大家忽视的小细节。这些知识分享对于我们青年律师的经验积累,以及塑造良好的法律人习惯有着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
今后,北京友恒郑州分所将持续开展青年律师分享交流会系列活动,丰富学习内容,为律师成长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