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具有公示、公信作用,同时也赋予被登记人一定法律责任,如企业存在未履行的债务时,往往法定代表人将被“限高”,从而督促企业尽快履行。但是若“法定代表人”系虚假的、冒用他人名义,则被冒名者将会莫名的背上“限高”“失信”名单,从而给被冒名者带来生活上的不便,甚至经济上的损失!那作为被冒名者,应该如何救济呢?
案 情:
2023年4月,苏女士欲乘坐飞机时发现,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机票。后苏女士经查询,系因为其被某商贸公司冒用身份信息,被登记为该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苏女士根本不认识该商贸公司任何人,也从未向该商贸公司提供过自己的身份信息,于是,不知道如何处理的苏女士向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案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是一种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甚至或涉嫌刑事犯罪。如苏女士在此之前从未与该公司进行任何关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约定,也对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一事事先并不知晓、默认等,则苏女士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的救济途径:
一、可以向作出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所以本案中苏女士可以向作出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引办理撤销手续。
二、必要时,可提起行政诉讼
如作出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拒不撤销相关冒用登记行为,被冒用人可以以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的登记行为,并纠正错误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如因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被冒名登记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可能存在一定阻碍,一是人民法院可能会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例如(2020)京02行终10号案中,法院认为:对上述材料的审查判断不仅涉及签字的真伪,还涉及行为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系民事争议范畴,并非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故在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民事行为存在明显争议的前提下,应当先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在上述材料尚未经法定程序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尚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二是,实践中,被冒用人常常未注意行政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超期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被冒名者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登记”时六个月内提出,从被登记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故如果被冒用人非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则法院或将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如(2019)宁8601行初529号、(2020)浙03行终167号案。
三、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所以,被冒用人也可以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起诉冒用者以及公司,要求冒用者及时停止冒用行为并赔偿损失,被冒用人可以生效的胜诉判决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相关决定。
四、向公安机关报案
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不仅是涉及民事侵权,其很有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刑事犯罪,所以被冒用人如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如公安机关协助查明事实后,被冒用人可以此为依据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随着社会信息化发展,身份信息被冒用让我们防不胜防,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自身信息的保护,一旦发现身份证遗失,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派出所挂失,不轻易向陌生网站输入个人身份信息;另一方面,如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也不要惊慌,应第一时间向公安等相关部门反映或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