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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被刑事拘留,该如何成功取保。

发布日期:2024-03-11 11:36:38

       因为涉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家属应该怎么办?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比较好?如何取保候审?是否退赃退赔?要不要认罪认罚?家人一旦被抓,很多人都会不知道如何是好,干着急,甚至“病急乱投医”!最近就成功办理取保一个案子,希望能够给大家些许借鉴和启发。

       一、案情简介

       李A是从事中药销售工作,经常受客户委托将中药粉碎、切段、烤焙、包装等初级加工制作。有一天,老客户张B委托李A根据配方加工成蜜丸,并向李A提供了其他药品粉末作为配料。因为是老客户,李A并未深究张B所提供药品的具体成分,按要求加工交付给张B。张B将该蜜丸作为保健品公开销售。后因张B涉嫌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A被牵连其中,于2024年2月20日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羁押于该县看守所。

       北京友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李A家属委托,委派赵中杰等律师作为李A的辩护律师,经依法会见李A了解情况,友恒律师认为,李A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法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经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于2024年3月6日取保成功,李A被依法释放,在家人陪伴下回家。

       二、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关于该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法获利金额少、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可能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不管是否出现严重的危害结果,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误认为金额小、没有人身伤亡就不是违法犯罪。

       第二,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多样。客观行为包括:

(1)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比如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

(2)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在非食品原料中掺入食品);

(3)【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或者直接将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物质当做食品销售。

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界定很宽泛,不是生活中常认为的“有毒、有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关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认定,应严格适用法定的五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嫌疑人为什么能够取保?

能否取保是由法定条件的,而不是看人的“能量”,家属一定要依法办事,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病急乱投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对于该规定,需注意以下两方面:

第一,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不要因为符合某一条件就“放松警惕”,觉得高枕无忧;

第二,可以把这条规定认为是的取保“形式”条件,要领会其蕴含的“实质”条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推断,如果取保后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就是存在“社会危害性”:

(1)实施新犯罪;

(2)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危险;

(3)公安机关对证据尚未固定完毕,取保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事实打击报复的;

(5)可能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综上所述,能不能取保不是什么神秘问题,而是一个律师能够依据法律、事实和经验作出专业判断的法律问题。正是基于对以上法律规定的全面、精准把握,友恒律师在受托之初就判断该案应该能够成功取保候审,但有可能要在检察院不予批捕之后。因此,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申请时充分说理、论证,而不是流于程序和形式;同时,向嫌疑人依法讲解法律,告知其本人如实陈述、坦白是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打消当事人不必要的担心和顾虑,其本人才能向办案人员表现出真诚态度;律师与家属积极沟通,家属愿意配合当事人迅速办理退赃、退赔,经过一系列有效措施,最终共同努力实现了成功取保,当事人非常满意,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服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