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恒动态

您的位置: 首页>友恒动态
友恒捷报| 被索要高额工程款?友恒律师助力当事人再审成功改判

发布日期:2024-04-03 17:00:44

 

       近年来,因经济环境的影响,索要工程款的纠纷时有发生,但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约定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工程款结算依据不明,从而会出现最终结算数据与实际事实出入较大。近期,友恒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最大程度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

基本案情:

       刘某是某地块的合法使用人,拟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建设,2020年刘某与王某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王某承包该地块项目的“所有土建工程(不含门窗、电梯和步梯扶手以及消防设施。)”同时约定了承包价格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A元计算,2022年王某撤场,随后王某向刘某出具一份《工程账目表》并签署王某的名字,要求刘某按照该《工程账目表》支付其垫付的费用,因刘某对该账目表不予认可,双方最终撤场结算未达成,王某于2023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包括其各项垫付费用在内一共索要工程款600多万元。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水电、真石漆等装修装饰、安装工程是否包含在承包合同单价范围内以及门窗、电梯是否属于王某增加的承包项目。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分别计算两种结果:

       结果一:(合同内含装饰工程)工程造价1617万元;结果二:(合同内不含装饰工程)工程造价2057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水电、真石漆不属于“土建工程”,所以依据结果二认定刘某仍欠付王某工程款900多万元。

       二审法院坚持一审法院观点,依旧以结果二为工程总造价判令刘某承担900多万元的工程款。

       刘某不服,委托本所拟启动再审程序。接受委托后,友恒律师通过调取一审、二审卷宗材料,认真研究一审、二审材料以及刘某提供的证据资料,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罗列清晰明确的策略方案,针对水电、真石漆以及门窗、电梯工程,一一查找王某在一审、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意见中相互冲突、矛盾的表述,结合刘某提供的新证据,逐一说明水电、真石漆以及门窗、电梯工程真实承包情况,以事实为依据,尽量为委托人减少损失。

再审裁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通过听证审查,结合一审、二审证据材料以及听证双方举证质证内容,最终认为原审将门、窗、电梯应属于刘某另外分包工程,不属于王某的施工范围;并认为王某称水电、真石漆是增项证据以及起诉材料前后矛盾,要求再审法院应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单价、双方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对接、对账结算以及王某的起诉主张等,根据双方举证情况,依法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作出认定。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判决: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刘某申请再审的主张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至于刘某的其他主张,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再审不再赘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3)豫 05 民终 XXX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2)豫 0526 民初 XXX号民事判决;

       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工程款人民币 2403502.58 元及利息(以 2403502.58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XXX年 XX 月 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水电、真石漆是否包含在承包合同单价范围内;二是门窗、电梯是否属于增项。

       首先,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因存在诉讼请求金额变更情况,但该变更并未通知到刘某,导致刘某无法对变更后的请求进行举证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所以一审法院变相的剥夺了刘某举证权利,从而导致刘某失去了最佳举证时期。

       其次,刘某提供的合同约定是“土建工程”,导致法院启动了鉴定程序,对非土建工程的水电、真石漆进行额外造价鉴定,忽略了水电、真石漆、门窗、电梯等工程实际承包情况,导致案件结果与实际结果有巨大偏差。

       所以在再审阶段,律师协助委托人重点搜集关于水电、真石漆、门窗、电梯实际施工的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得还原双方承包范围的真实情况,最终获得了改判。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复杂性、长期性、且存在大量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乱象,其涉及的基础性事实琐碎,证据难以固定,但这些基础性事实对于该类纠纷事实认定却是至关重要。就像本案,因双方签署的合同乱用“土建”名称,导致一审、二审法院未将水电、真石漆等装饰装修、安装工程计算在合同单价范围内,若不从双方的履约习惯、双方日常沟通细节上去寻找事实真相,就很容易掩盖双方实际承包的事实情况。再此建议广大老板们,在施工前注意合同规范签署,明确双方承包详细范围、承包价格,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句,签约前委托律师把关;施工中注意工程签证、变更等证据的留存,企业印章、项目经理授权范围明确清晰;施工后注意在结算前对工程量进行双方核算、确认,如有争议,建议对施工工程现状进行封存或者以拍照、录像形式对工程现场进行保存,以便于计算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