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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务费不给?友恒律师助力当事人二审成功改判!

发布日期:2024-04-10 16:05:00

       在地产建筑行业中,经常会遇到包工头拖欠劳务费,与上级发包方互相推诿扯皮,工人师傅追索困难的情况,近日友恒律师成功帮助一位工友在二审程序中追索到劳务费。

       案情简述

       当事人邵某系被告旗下某项目的木工师傅,经第三人钟某介绍进入该项目做工,钟某在该项目中对外的宣称身份是被告的项目经理,基于此种信任,当事人邵某才决定来此工作。工程完结后,由第三人钟某向邵某出具了“工程结算单”,并附钟某本人的签字确认。但在邵某索要劳务费时,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理由为:该工程已经分包给钟某,钟某不属于本公司员工,出具的“结算单”为个人行为。邵某索要无果,无奈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法院认为:邵某的“结算单”原件丢失,真实性无法证明,且被告辩称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已经分包给第三人钟某,与钟某并未结算,亦不存在拖欠劳务费的情形,一审最终驳回了当事人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友恒律师代理后,与邵某沟通后搜集到工作联系单等新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在对外展示的“联系单”和“施工合同”中注明第三人钟某是该项目的经理;积极联系第三人钟某,劝说其参与二审庭审,向其明理释法,最终在权衡利弊后,同意在二审中出庭说明当时施工以及结算的具体情况;在庭审中律师变更代理思路,不再延续一审中第三人是职务行为的思路,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邵某有理由相信钟某带领他进入该项目施工并出具“结算单”为有权代理,且无证据证明邵某非善意,因此第三人钟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邵某向被上诉人索要劳务费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如下:

       1.撤销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3)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2.X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 31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3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律分析

       该案中原告因看到了第三人在该项目的“身份”才放心进入施工,但被告却以分包该项目的部分劳务为理由拒不支付劳务费,这显然是不合理更不合法的。这就涉及到了我国《民法典》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法条原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律师心得

       本案当事人证据存在瑕疵,其实风险是很大的,我们作为代理人律师,为能帮其达成诉求,想尽了一切办法,能在二审胜诉实属不易。

       此案提醒大家,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尽量做到留痕,比如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据原件,同时也要做好业务人员的身份审查,查明其是否有相应的权限,可以要求出具授权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能代公司签订合同的文件。不然维权难且成本高。如果实在没有以上证据,建议大家从以下几方面补充固定证据:微信聊天、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如自己处理较为困难,尽早委托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