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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友恒律师助力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24-04-12 18:20:28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即嫌疑人无需住进看守所),具体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近期友恒律师通过法律与事实相结合,在公安检察院阶段反复沟通,终于在嫌疑人被羁押的第37天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得到了当事人的巨大肯定。

       案情简述:嫌疑人崔某系从事PVC材料销售,某日在抖音中 遇到买家咨询,双方沟通约定单价1150元每吨,送货上门,运费由嫌疑人承担,装车后付款,发过装车照片后,“受害人”支付了货款35400元,后“受害人”也实际收到了货物,但“受害人”要的系半成品,嫌疑人将pvc原料发出,因此“受害人”要求退款,嫌疑人并未退款,“受害人”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在自己所在地某县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5日将崔某刑事拘留,崔某被羁押于该县看守所。

       法律分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该涉案地区的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六千元至十万元,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

       本案中,当事人的在该地区的涉案金额属于数额较大,可能会被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分析:

       本案是否应当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应当取保?

       友恒律师接到案件后,指派赵中杰律师,高幸利律师作为本案嫌疑人崔某的辩护律师。经过了解案件大致情况后,认为嫌疑人崔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后与公安机关沟通,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不予办理取保,于2024年4月3日将该案报至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律师经过分析研究发现本案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首先,从客观方面嫌疑人的欺骗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差生错误认识,也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嫌疑人出售货物,“受害人”购买货物,正常的商品买卖行为,应属于民事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刑事诈骗罪;其次,从主观方面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最后,从欺诈程度及社会危害性方面看,嫌疑人的欺诈行为没有达到诈骗罪欺诈程度及社会危害性。后抓住机会,在2024年4月7日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反复与检察机关沟通,终于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在2024年4月10日,得到了检察机关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通知,由此,公安机关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结语: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在被刑事拘留后的7日内要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院要在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对于这些一般案件的黄金时间最长可以到14天。

       法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再加上检察院审查的7日,所以对于这三类特殊案件的黄金时间最长可以到37天。

       当然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很多办案人员违法延长拘留时间,对于不属于上述三类特殊情况的案件,也会延长到30天,所以就有了“黄金救援37天”。

       刑事诉讼是一项比较专业的工作,在这“黄金救援37天”里,很多工作只有律师能做,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莫要相信所谓的“神秘力量”。律师早介入,嫌疑人就能“早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