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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恒案例||从一审驳回到改判支持——挂名法代涤除案的核心争议与突破

发布日期:2026-07-09 14:29:50

司机帮老板"挂名"房企法人,离职后被绑多年,二审终获涤除

友恒近期案例分享

"我只是给老板开车兼当助理,法人名字挂了几年,离职了想摘却摘不掉——公司停摆、大股东失联、仲裁一审都走过来了,名字还在那。"

这不是段子,是北京友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张靖汶、王谦益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当事人王某原系郑州某知名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某公司")司机兼董事长助理,因职务原因自2019年起被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5年6月劳动关系解除后,王某多次要求卸任,却因公司涉多起执行、大股东失联、工商变更陷入僵局。

案件先后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拉锯长达一年。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1民终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一、案情回溯

从"司机"到"挂名法人",卸任之路走了整整一年

王某2012年入职某公司,起初担任司机兼董事长助理。2019年4月,因公司安排,王某被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名下代持2%股权(真实股东为占公司96%的大股东卢某)。

2022年5月起,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王某未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仅偶尔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履行少量职责,公司亦未向其支付工资。

2025年6月13日,经劳动仲裁确认,王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离职后,王某想做的只有一件事——把"法定代表人"这个名头摘掉。但现实远比想象骨感:

公司涉多起诉讼已进入执行程序;

占股96%的实际控制人卢某失联;

王某作为仅占2%的小股东,客观上无法召集股东会;

2026年1月,王某委托律师向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变更,邮件被退回。

无奈之下,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并要求将名下代持的2%股权回转至卢某名下。

二、一审为何败

法院认为"没召集股东会 = 未穷尽内部救济"

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

❶ 王某虽邮寄过《律师函》,但其作为执行董事未召集股东会会议主张涤除,视为未穷尽内部救济;

❷ 生效仲裁裁决认定王某曾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履职,且王某仍是公司股东,"不论是否离职,均不影响其继续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的逻辑是:法定代表人变更属公司自治事项,你没把股东会这条路走完,法院不便介入。

三、二审为何翻

新《公司法》第10条 + "公司已失能"是关键我们代理王某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二审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观点,改判支持涤除:

核心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审裁判要点:

劳动关系已解除,任职基础丧失。王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已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且已书面提出辞任,继续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缺失事实基础。

公司内部已"失能",要求召集股东会属强人所难。大股东卢某失联、公司停摆涉多起执行,王某作为2%小股东客观上无法启动股东会程序。一审要求"先召集股东会"相当于强加一个无法完成的义务。

已穷尽救济。邮寄《律师函》被退回、大股东失联、公司已无法正常治理——司法救济成为唯一路径。

郑州中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王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关于王某同时主张的"代持2%股权回转卢某"诉求,二审维持一审处理——因涉及案外人卢某及其他股东权益,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这一点也提醒我们:股权代持纠纷与法代涤除虽常伴而生,但诉讼策略上宜分开布局,避免被"打包驳回"。

四、类案观察

挂名法代"脱身"的司法风向已变

本案并非孤例。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后,"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类案件的裁判口径明显转向:

广州白云法院(2025):离职后继续挂名负责人,依新法第10条支持涤除;

江苏某商贸公司案(2026):实际控制人服刑、公司无法自选新法代,法院判决涤除金某登记;

北京东城法院:首例适用新法第10条涤除案,明确"辞任即生效,公司30日内须确定新人选";

十堰市场监管(2026):依托《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首例"强制涤除登记",行政与司法双轨解套

裁判共识正在形成:挂名法代与公司无实质关联 + 已有效辞任 + 穷尽(或无可能)内部救济 → 法院应支持涤除。

五、给"挂名"当事人的三点提示

⚠️ "挂名"从来不是免责牌。公司涉诉被限高、欠税、涉嫌刑事时,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首当其冲——限高、边控、配合调查,一样都跑不掉。

如果你或身边人正陷在"辞不掉的法人"里,可参照这条路径:

1. 书面辞任固定证据:通过EMS向公司注册地址、全体股东邮寄《辞任通知书》,明确辞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全部职务,保留面单、签收记录。

2. 穷尽催告:微信、邮件、书面函多轮催促,完整留存记录,证明"公司已无自治可能"或"已尝试自治"。

3. 诉讼涤除:公司30日内仍不配合的,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新《公司法》第10条 + 已辞任 + 无实质关联,胜诉概率已大幅提高。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友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张靖汶律师、王谦益律师

 

 

代 理 律 师 介 绍

张靖汶律师

北京友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海东青刑辩团队成员

主攻方向:

刑事辩护、民商事辩护、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拒执罪、暴力型犯罪、职务犯罪。

参与办理(节选):

●“新疆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全部获得缓刑结果。

●“医保诈骗罪”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代 理 律 师 介 绍

王谦益律师

北京友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委员

海东青刑辩团队成员

主攻方向:

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以及顾问业务、顾问衍生的民商事代理及刑事辩护、精通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以及人身财产型犯罪的研究与辩护。

参与办理(节选):

●“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医保诈骗罪”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决缓刑。

●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

●电信网络诈骗案 。

●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