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小区物业公司服务非常差,不但卫生搞不好,安全也经常出问题,但是物业费却催得最紧。如果我们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是不是可以不要物业服务,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呢?遇到不靠谱的物业公司,业主该怎么办?
友恒律师教您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业主大会组建的启动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业主10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筹备首届业主大会:
(1)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2)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天的。
以上符合(2)(3)(4)情况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二、成立筹备小组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人数为七至十一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与筹备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筹备组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筹备组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辖区房管分局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作好会议书面记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通过如下事项,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 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备组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选举准备工作:
(一)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在投票日期7日前,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将选票送达业主,并保存送达凭证;
(二)确定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人员担任);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过半!)。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变更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后3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在会议当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六、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基本信息。
文 稿 | 赵 中 杰
编 辑 |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