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中国H省A市人,取得M国绿卡,定居美国加州;薛某是中国S市人,在M国依靠国内父母资助留学多年。张先生和薛某作为在M国的中国老乡,随之成为朋友。
2021年10月1日,在一次朋友小聚中,二人因发生口角,薛某情绪激动,对张先生拳打脚踢。张先生家人随即报警,经M国警方认定张先生属于重伤,薛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之后,薛某被保释。
【客户问题】
张先生及家人有如下疑虑:薛某是留学生,在国外没有工作和资产,在M国很难获得损害赔偿金,能不能在国内追究薛某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本案属于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本案符合该规定的第(二)、(四)项情形。
本案中,张先生和薛某虽然都是中国人,但犯罪侵害事实发生在国外,也就是“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因此本案属于涉外案件。
二、本案在国内的管辖权
根据《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该条被理解为我国犯罪管辖权的“属人原则”,即凡是拥有中国国籍的人,无论身处何方,只要其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我国的人民法院就有权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本案我国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本案的管辖问题因案件性质和当事人选择法律程序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
1、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本案发生在M国,如果当事人选择在国内报案追究施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由被告人薛某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因此,张先生或其家属可以在薛某户籍地S市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民事诉讼:
如果M国已追究了薛某的刑事责任,我国免于处罚的;或者薛某所犯之罪我国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当事人在国内仅追究薛某民事侵权责任的,那么本案在国内属于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因此,张先生可以在国内被告薛某住所地(户籍地)S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