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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被中国人打伤怎么办? ——关于涉外案件管辖问题

发布日期:2022-06-10 10:35:24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中国HA市人取得M国绿卡定居美国加州;薛某是中国S市人M国依靠国内父母资助留学多年张先生和薛某作为在M国的中国老乡随之成为朋友

2021101在一次朋友小聚中二人因发生口角,薛某情绪激动对张先生拳打脚踢张先生家人随即报警M国警方认定张先生属于重伤,薛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之后,薛某被保释

客户问题

张先生及家人有如下疑虑:薛某是留学生在国外没有工作和资产M国很难获得损害赔偿金能不能在国内追究薛某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本案符合该规定的第)、(项情形

本案中张先生和薛某虽然都是中国人但犯罪侵害事实发生在国外也就是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因此本案属于涉外案件

本案在国内的管辖权

根据《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该条被理解为我国犯罪管辖权的“属人原则”,即凡是拥有中国国籍的人,无论身处何方,只要其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我国的人民法院就有权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本案我国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本案的管辖问题因案件性质和当事人选择法律程序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

1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本案发生在M如果当事人选择在国内报案追究施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由被告人薛某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因此张先生或其家属可以在薛某户籍地S市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民事诉讼

如果M国已追究了薛某的刑事责任我国免于处罚的或者薛某所犯之罪我国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当事人在国内仅追究薛某民事侵权责任的那么本案在国内属于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因此张先生可以在国内被告薛某住所地户籍地S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