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张和小高结婚多年,双方感情甚好。但是某天,小高竟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小张在外面借了20万元用于炒股,全赔了。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小高亦作为被告被要求一同偿还借款。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小张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炒股,超出日常家庭所需,且小高对此笔借款并不知情,法院最终判决小张偿还借款。
律师分析
此案最终小高虽未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但是这个案件亦对双方的感情产生了影响。夫妻作为家庭共同体,日常生活中又处处离不开钱。当遇到上述案件的情况时,我们要怎么办呢?此时要分情况而论
第一,夫或妻一方向第三方借款时,另一方知情或者追认,甚至在借款协议中签署自己的名字,毋庸置疑,此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两人共同偿还;
第二,夫或妻以个人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后,将钱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则此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夫或妻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后,钱款用途超出家庭日常消费,此时作为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将会增加,若债权人能够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此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供稿:祖晓慧
排版:卢彦吉 孙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