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涉及款项性质的认定
实践中,单位间可能存在买卖、建设工程、合伙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即便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收款方出具收款凭证,亦可能难以区分款项性质。一旦单位的财务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实际操作不规范、书面借款合同缺失等情形发生时,借款与货款、工程款、合作款等其他性质款项更容易混杂,并因此引发纠纷。
一、案例展示
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A公司已于2013年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后A公司于2014年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期间向C公司多次转款,且双方签订了载有“C公司因经营需要,借用A公司货币资金尚欠2379277.07元未还,承诺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的担保承诺书。后A公司以C公司逾期不还借款为由提出诉讼,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公司辩称上述款项系投资款。(案件来源:(2022)鲁08民终130号)
二、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思路
企业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就收付款项的性质意见不一,继而就是否达成借贷合意产生争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款项性质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作了规定,但未对借贷合意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审判实践中,为厘清收付款项的性质,法院往往着重审查单位间是否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合意由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两个方面体现。审判实务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需从不同角度综合判断借款合意是否成立:
1、付款方主张借款合意在双方就货款、工程款等其他性质款项协商时达成,借款是由其他性质款项转化而成的
(1)审查转化前的法律关系
款项性质转化前,金钱债务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须真实合法,同时,需判断转化债务性质的动机是善意的固定债权债务金额,而不是逃避责任并掩盖非法目的。
(2)审查借款合意的形成
当事人以“借据”等形式对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形成的债务进行更新、产生新债务时,应判断新债务是否为借款达成合意,否则款项性质无法完成转化。
2、付款方主张款项性质名为其他性质款项实为借款的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明股实债”等情形,即部分单位为融资签订虚假的买卖、投资等合同,约定一方仅提供资金,不实际收货、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参与单位管理的,此时应结合合同约定、双方陈述及实际履行情况,参考市场上常见的交易模式,探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
示。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
(1)审查交易模式下资产流转状态
若资金转移一定期限后再次回转至其名下且金额有所增加,或实物资产权利暂时转移最终又返还给其名下的,一般应认定双方的意思表示实为建立借贷关系,增值部分实为利息。
(2)审查缔约的真实意思及合同目的
通常根据单位购买货物的类型、标的、数量与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若合同约定货物无需实际交付,而是层层转售给下家,且价格略有提高等,则应重点注意其真实目的是否为借贷。
(3)判断合作模式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
交易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生产消耗、生活居住、获取机会利益,且交易内容一般会在合同中载明,与之对应的交易标的,即相应生产生活的需要或项目运营的实体也应客观存在。部分单位将上述合同所涉标的打包转售、转移债权债务,则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
3、借贷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发生混同的
(1)债务产生原因
借款债务基于借款事实产生,出借方应已实际出借款项。其他基于买卖、建设工程等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应重点审查债务产生的基础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一方主张已实际支付对价的,应查明款项交付细节情况是否属实。此外,当双方之前从未有过业务往来,又无书面借款合同,一方主张借款而另一方否认时,应重点审查款项支付背景和借款合意过程。
(2)意思表示内容
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发现有赖于法院对在案证据的全面审查。借款的形式主要体现为借条、借据,真实的借款合意内容一般应包括本金、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等。若借条、借据等证据所载内容仅包括还款日期和金额,本息计算方式和出借日期等均约定不明,则应结合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及收付款项的用途、流转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如上述案例,A公司已完成出资义务,综合双方签订的文件以及担保承诺书,明确了案涉款项为借款,除此外,有收款收据、付款凭证及B公司的申请延期支付的报告等,C公司欠付A公司借款事实清楚,其辩称涉案款项系投资款的主张无依据,法院并未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