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6月份,王某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该公司渠道经理一职,双方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王某的提成按照《佣金提成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021年3月,王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后,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21年5月,公司向王某支付3月份的工资。王某于2022年2月份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向王某支付未发放的提成工资2万余元。
裁决结果:
判决驳回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提成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员工未在《佣金提成管理办法》上签字确认,员工对该提成管理办法不予认可时,如何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
1.提成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未提到“提成工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允许其他工资分配方式的存在。故提成工资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员工在完成工作任务量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支付提成工资。
2.员工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时,提成工资的法律适用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约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存在,而劳动合同的某项具体内容也无法确定时,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又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时,内部提成管理制度则应成为处理纠纷的依据。
3.公司对于提成工资的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提成管理办法在企业处所存放的,企业负有举证义务,且需举证证明该管理办法为公司员工所知悉。比如公司在《佣金提成管理办法》上签字认可确认。提成管理办法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加协议,一项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的提成约定应至少包括提成基数、提成比例、提成条件、提成公式、提成方式及支付方式等要素,从理论上说,只有全部具备上述因素才能确定具体的提成数额。一份要素完整的提成管理办法可避免员工与公司之间因提成发放问题产生争议。
总之,适用提成工资的公司应做到保障员工的基本工资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附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