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人之间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了,甚至已进入执行程序,自己才发现别人之间的案子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在这种案件中,因为自己不是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自己根本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 出现这种情况自己该怎么办呢?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第三款,明确了此种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即: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基本案情】
李某A与李某B系同胞姐妹关系。父母2002年去世。2007年,李某A有意照顾妹妹李某B,自愿放弃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而由李某B全部继承。但是,李某B过户获得房屋后,在整理父母遗物时从父亲日记本里翻找出了父母遗嘱一份。遗嘱明确说明让姐妹二人共有房屋,且明确分配了主卧次卧等房间归属。 姐妹二人不愿违逆父母遗愿,经过一番努力却未能按照遗嘱重新过户登记,二人无奈只能在法院提起起诉,李某A要求李某B按照遗嘱重新分割房屋。法院最终制作了调解书,李某A占房屋的40%,李某B占房屋的60%,二人按份共有,并最终依据调解书成功重新过户。 数年后,李某B因故去世,此时李某B的丈夫张某(2006年结婚)知悉上述调解书及按份共有产权证,认为相关房屋系李某B与其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该调解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经过一年多时间,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调解书,并确认享有房屋全部财产份额。 【判决结果】 第一,因张某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撤销请求; 第二,因其要求确认财产份额的请求不符合该诉讼受理范围,对此项诉请张某自行撤诉。
【律师观点】
第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2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如果利益受到损害,就要积极行使权利,避免因久拖而丧失胜诉的条件。 第二,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除非遗嘱中明确归继承人个人所有的,一般婚后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相关遗嘱虽无明确指明房屋归继承人个人所有,并且李某B与张某已于2006年登记结婚,但是该房屋也不应属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李某A父母去世时,继承开始,而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即李某A和李某B在2002年就已依据遗嘱享有了相应物权,只是二人浑然不知。而2002年,李某B尚未与张某结婚,自然不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张某对确认享有财产权利的诉讼请求,为什么自行撤诉? 正如上述第二点分析,也许张某是认识到自己不享有权利。更可能是因为,律师如下抗辩理由起到了作用: 张某的这项要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你的研讨纪要》第十条规定,法院不予处理。何况,关于财产方面的诉讼请求,撤诉处理,张某还可以省点儿诉讼费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