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 月 16 日,王某夫妻二人在周某福经营的网店内,分别支付 3.26 万元、9482 元共买下 12 件黄金首饰,与周某福日常销售 价格相差约 20 万元。周某福称王某夫妻购买的黄金首饰价格是因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才导致王某夫妻购买的商品标价远低于日常销售价格。周某福认为其意思表示错误,导致双方订立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且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将造成其极大损失,故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合同。最终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了该合同,该事件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网友热议,众多网友纷纷表示:“这是商家系统错误,和消费者无关”、“自己犯了错,还要起诉别人,笑死了”等评论,网友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首先要承认,法院此项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从上述三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于自己过失的错误认识。首先,重大误解的事实对象,须是对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内容和主体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如对促使其从事行为的动机存在错误认识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其次,重大误解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过失而发生,由此区别于故意、胁迫、乘人之危等有对方过错的情形。通俗理解就是“自己太笨了”。
(2)因果关系。即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其真意相悖的民事法律行为。
(3)误解重大。因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或者将会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可撤销的重大误解行为。为了保证商品交易安全、稳定的秩序,法律将可以请求撤销的误解行为限制在重大损失的范围之内。
故周某福公司过失标错价格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行为,其是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来撤销其与王某夫妻之间订立的黄金首饰买卖合同。
法律之所以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重大误解为由,去撤销自己订立的合同,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大众在某些特殊时刻因自己的疏忽或者经验不足等原因,订立了一份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相悖的合同。
所以,大家在今后生活中,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一旦发生误 解重大的事情,在满足上述条件后,积极行权,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PS:重要提醒,一定要注意行权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旦超过上述期限,基于交易稳定、维护市场秩序的原则,法院将不再支持撤销权的行使
附:上述案件裁判文书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uFe0YX95zGR9JdhhQu14ZZGbNggGMJBJ
N79rvblxDSGGQxjtH92X/UKq3u+IEo4LzFhhJws1GWXoV3Lw8QHA/Miu+vd+d/LCPTfhpMjeJFkkY5GdjogeuMl/h/xJmFq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yJxAGr8vjV2+9KfLRKDts73c43BqTco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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