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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恒观点丨​ 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22-11-16 08:56:51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布侮辱邱少云烈士的言论,并被大量转发评论。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公司在公关营销活动中以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与“作业本”互动,并发布与“作业本”此前言论相关的博文,该博文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2015年6月30日,邱少云弟弟邱少华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

    二、此案责任主体的认定

    无论是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活动,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一旦违反了网络中的表达自由规制,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就必须承担责任。所谓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责任主体可以表述为:在网络中,因诽谤、侮辱等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要承担责任的个人和法人。

    1. 网络用户

    此案中,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公司在网络平台上直接发布侮辱、诽谤性文字、图片、视频等侵权信息构成侵权行为。此类案件中,也存在有些信息传播者虽然并没有没有直接发布侵权内容,但是将已经存在的侵权内容,从原主页或者原空间转载至自己的或者他人的主页或者空间内,或者并非转载而是提供链接的方式,增加侵权内容的曝光率,扩大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也会构成侵犯网络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来说,用互联网交流信息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私人目的利用互联网的,即使制作或传播的网络信息对其他人有用,也还是属于网络用户。他们应当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不同服务有不同的功能。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内容决定了天然的审查义务,对于他提供的各类网络信息,在审查不到位出现了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信息时,需要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一没有能力第二也没有必要全部审核其平台上海量的网络信息。一般来说,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需要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此案责任承担

    网络名誉权侵权人实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给对方的造成损害,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就是网络环境下名誉侵权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孙杰、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孙杰、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邱少云烈士生前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邱少华作为邱少云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孙杰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虽然孙杰发表的侵权言论的原始微博文章已经删除且孙杰通过微博予以致歉,但侵权言论通过微博已经被大量转载,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在全国性媒体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加多宝公司发表的案涉言论在客观方面系与孙杰的侵权言论相互呼应且传播迅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主观上,加多宝公司在其策划的商业活动中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孙杰发表的影响较大的不当言论进行审查而未审查,存有过错,因此,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因此只能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后果。

    四、同类案件的责任承担

    同类案件中,责任的承担一般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停止侵害,当名誉侵害发生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适用于受害人起诉时该言论依然在传播,已经造成伤害或者是不及时停止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害。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名誉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最先需要的救济就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挽回受害人的精神性损失,消除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根源。一般情形下,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应经过法律审查,然后侵害人在损害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或者可口头方式公开进行。

    3.赔礼道歉,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查,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以此希望弥补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并征得受害人的原谅。责任的履行方式可以是通过网络或者报刊或微博私信传达给原告。

    4.赔偿损失。在人格权法中,赔偿是补偿性的责任方式,补偿被侵权人由于名誉权受到损害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确认承担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1)点击率:点击率的高低在直接代表了该网页的访问者数量和热门度,所以一定程度上点击率越高证明该网页造成侵权损害的程度越大、范围越广。但点击率可以人为改变,并且取证难。所以点击率并不是确定责任的唯一标准。(2)浏览者的评价: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的大小于评价数量多少一定程度上成正相关,因为评价数量的多少代表网络内容传播的范围宽广,也就是知晓度大小。再者评价内容的文字特性更是直接表明网造成损害的程度。

供稿丨靳宇航

审核丨郑熠豪

编辑丨卢彦吉 孙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