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某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与赵某,双方存在工程劳务项目关系,期间赵某急需资金周转,委托其子赵小某向该公司借到400000元。并向其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7月17日之前补交发票(材料发票)和抵扣贷款400000元”,此承诺书仅代表赵小某个人意识表达。
争议焦点:
双方存在工程劳务关系期间,个人向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裁判结果:
赵某向该公司出具有《(领)借款单》只是履行财务借支手续,本身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该公司与赵某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个人观点:
在本案件中,赵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的同时,再向该公司借款没有出具相应的借条、欠条而是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也没有明确表明是否属于民间借款说明。在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都没有完整的证据链表明这笔资金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只是把这笔钱转给了对方。依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需要有欠条、借条或者录音录屏等相应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果证据比较单一,法院可能会予以驳回。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供稿丨张金格
审核丨郑熠豪
编辑丨卢彦吉 孙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