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耿某于2015年10月入职某金证券公司,工作至2021年10月合同期满,双方未在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与耿某约定每年其有15天带薪年假,但在职6年期间,耿某兢兢业业工作,从未休过年假。现耿某离职,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6年来未休年假的补偿。
争议焦点:
关于耿某要求6年未休年假的请求是否应当被支持?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判决公司向耿某支付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假的补偿共计6万余元;
律师观点: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是劳动者的一种法定福利,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在日常工作中,许多公司企业往往忽视了员工的带薪年假问题,既未安排休假也没有进行补偿。此时,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时间较长时,往往容易忽略掉未休年假的诉讼时效问题。未休年假的补偿问题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只要是劳动纠纷,需遵守仲裁前置的规则,而劳动仲裁的时效就是1年,因带薪休假产生纠纷,当然也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结合本案对于耿某2019年未休年假,公司应当安排于2020年底前安排休完。由于公司在2020年底前未安排休完,此时侵犯了耿某的权益,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耿某于2021年底前提起劳动仲裁,故支持2019年至2021年3年间未休年假的补偿并无不当。
法条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文稿:吴成圆
审核:郑熠豪
编辑:卢彦吉、孙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