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政府公布的信息显示,在疫情期间存在大量线上商家哄抬物价的情况发生,例如在美团平台上“生x超市(某店)”牛肉、鸡蛋价格明显异常,远高于平常的价格;另有一家“鲜x来了(某店)”猪肉价格虚高。但消费者因为担心买不到物资所以依旧选择了购买,事后根据网友投诉,网络交易监管分局执法人员迅速启动线上案件查处流程,及时固定电子证据,调取平台后台销售记录等相关违法证据,由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经过调查,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柳某、薛某在网络经营中,进货成本未明显变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部分商品的销售价格,进销差率达到50%以上,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分别对上述当事人下达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
商家哄抬物价,消费者可以选择的维权方式:
1、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2、调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
3、行政申诉
(1)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2)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4、申请仲裁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实际上,对哄抬物价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并不是因为哄抬物价发生在疫情期间,平时没有疫情的,商家故意哄抬物价本身也是违法的,只不过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商家还哄抬物价,这种大发国难财的做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对其从重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友情提示:
在平常生活中特别是疫情期间若商家有以上行为,大家可以及时保存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