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周某多次向张某表示其急需用钱,并向其承诺月2%的利息,三年多来,张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向周某转账,累积达30万元,周某亦多次通过微信偿还部分借款与利息。2022年5月,张某催促周某偿还剩余借款10万元,但是,周某却以各自理由推脱拒绝偿还。张某以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出借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法院观点: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但从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张某向周某转款有相应的银行流水,结合双方微信、微信聊天对账记录,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利息利率计算问题。法院认为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标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本案中,依据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的标准,从款项出借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相关法条: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识拓展: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借期内利息,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2、逾期利息,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4、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