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房屋二十年,强分房主拆迁款
如何通过诉讼清退霸占者?
文/赵中杰
案情摘要:
1985年郝某与田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86年,郝某单位分房,郝某分得北京市崇文区某院北房两间半。之后,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年。
1995年经过法院判决离,法院对双方的财产一并进行了分割,判定该院内的北房两间半由郝某继续居住,该房屋系郝某工作单位分配的住房;自建西房两间、厨房一间由田某居住使用,郝某给付田某生活费13000元。在二人离婚之后,郝某为生活方便搬至其他子女处居住。田某与前夫之子赵某两兄弟未经郝某的同意,擅自强行将郝某的北房两间半房屋霸占居住,并出租牟利。
2015年,郝某的北房两间半房屋被政府列入了征收范围,郝某为被征收人,应获得拆迁款360多万元。郝某多次催促赵某两兄弟腾房,赵某两兄弟拒不配合,导致郝某无法取得拆迁补偿。
2016年,赵某意图分得郝某拆迁补偿款,却先一步以“用益物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郝某,要求法院认定其享有郝某名下北房两间半房屋的使用权及收益。律师代理赵某应诉,最终法院认为赵某不享有该房的承租权和使用权。
律师遂代理郝某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要求法院判决赵某限期搬离该房屋,并赔偿房屋占用费用。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赵某两兄弟限期腾空霸占的房屋,向郝某支付房屋占用费36000元。
本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书如下:
案件分析:
第一,用益物权纠纷胜诉是后续排除妨害纠纷胜诉的基础。
第二,根据1995年已生效的离婚判决,能够确认涉案房屋由郝某居住使用,并且涉案房屋系其工作单位分配所得。因此,赵某两兄弟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系非法,理应限期搬离,排除侵害行为。
第三,基于赵某占有非法,其非法占有期间的出租收益也是非法的,应视为郝某的相应经济损失。可通过对比房屋附近的租金水平,或者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即可计算损失金额。
法院判决结果合法、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