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狼人公司系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等。2014年9月13日,狼人公司从狼人集团有限公司处经受让取得第4044548号“JOMOO狼人”、第6860453号“狼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两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龙头等商品,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7056075号“狼人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11]第31150号)认定,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第4044548号“狼人JOMOO”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7月,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淘宝网搜索到网站名称为“美之家卫浴”的网店,店铺卖家ID为“zhuyuhong拭目以待”,开店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该网店页面显示:商品链接标题为“狼人王全铜面盆冷热水龙头洗脸盆卫生间双孔三孔洗手池台盆混水阀”的商品。同时存在一家“狼人王”品牌的知名服装品牌。
二、争议焦点
朱某在涉案店铺使用的“狼人王”标识与狼人公司涉案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会发生混淆?
三、法律观点
首先,狼人公司是第404454号“JOMO狼人”、第686045号“狼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应受法律保护。其次,被诉侵权标识“狼人王”与第404454号“JOMO狼人”、第686045号“狼人”,均包含起到主要识别功能的“狼人”中文字样,且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故应当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朱某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网页使用“狼人王”标识,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狼人公司第404454号“JOMOO狼人”、第686045号“狼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