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小胡的父亲胡某和母亲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胡由母亲陈某抚养。后陈某再婚,由于搬家致使小胡两周没有上学。胡某知晓该情况后,为小胡找了全托及保姆,只有到周末时才将小胡接走。自2021年2月起,被监护人小胡便一致与保姆居住,陈某在胡某委托全托以后便只在周末接走小胡。
2021年10月,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再婚的陈某无法更好得履行抚养义务,不利于小胡的成长及身心健康,遂请求法院将小胡的抚养权变更为自己。
二、法院裁判
某法院少年庭经审理认为,被监护人父母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对小胡的生理及心理情感等方面的需求多有忽视,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被监护人小胡更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的真实意愿,综合多方考虑,最终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监护责任,同时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陈某多关注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认真履行其相应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具体的做法即与学校的老师多联系与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小胡的详细状况,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时要求不能单独让小胡和保姆居住生活,应当与小胡同住,由自己或者近亲属亲自养育和陪伴小胡。该《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小胡本人或密切接触小胡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
三、法律分析
家庭教育令是中国司法领域上的一大突破,它是人民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执行力的关于家事的司法令状,其效力不低于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的任何执行类法律文书。而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所依据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更是中国立法的一大突破,是中国首部家庭教育领域方面的立法,它将家庭教育由传统意义上的“家事”上升到“国事”,这警示我们不仅要关注学校和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同时也应当着重关注自身的家庭教育。家庭是儿童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注重家庭教育就是注重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更是指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因此只有家庭与学校及社会教育的同步发展才更能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全面发展。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明确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这不仅仅要求我们关注到对孩子的陪伴,更要求我们注重对孩子的“养育”。在本案中母亲陈某疏于对小胡的养育责任,在原告委托了全托之后,只在周末接孩子,怠于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父亲胡某同样疏于对小胡的陪伴,在居住离小胡较近的情况下,仍把孩子交给全托、保姆,仅每个周末陪伴小胡,不能认为其尽到了应有的监护、陪伴的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包含着无限温情,它的职责不是在于惩戒,而是为了明确父母和社会各方主体的责任,它既是一部庄严的法律更是一本家庭教育的教科书;在日益忙碌的当今,它让人们更加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关心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本案发布的家庭教育令是严格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探索,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联动体系的集中体现,从司法意义上明确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抚养义务、陪伴义务及相应责任,同时也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对家庭和司法工作人员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