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5日,甲公司(出租方)与乙公司(承租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面积1107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每月租金12万元。
2021年6月15日,乙公司开始拖欠甲公司租金,2022年4月2日,双方协商后达成《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约定双方租赁协议于2022年1月30日解除,乙公司欠付原告租金90万元分4笔支付,第一笔租金25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第二笔租金25万元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支付,第三笔租金2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第四笔租金20万元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双方达成协议之后,甲公司在合同末尾处加盖公司公章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协议邮寄至乙公司。乙公司收到上述解除协议之后,并未在合同末尾处加盖公章或者签字。但是,乙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依据解除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笔租金25万元,后乙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开始搬迁,4月30日搬迁完毕,并于2022年5月18日与甲公司物业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后乙公司并未支付剩余欠付租金,甲公司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4月30日租金,并要求乙公司承担以欠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责任。被告应诉答辩称双方已经达成解除协议,被告应当支付租金应当截至2022年1月30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减少,且由于疫情影响,被告公司经营困难,应当减免租金。
二、争议焦点:
- 本案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解除协议》是否生效?
- 本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三、法院观点:
1、法院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协议》,且甲公司已经加盖公章,乙公司由于客观原因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是已经依据解除协议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笔租金,甲公司已经接受,故双方《解除协议》成立。
2、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明确其因欠付租金导致的具体损失数额,本院认定乙公司欠付租金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利息损失。双方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高于欠付租金产生的实际损失,应予调整。本院确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为计算违约金标准较为适宜。
四、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本案亦涉及疫情期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企业的租金减免问题,河南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有《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2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十二条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还。鼓励其他不动产租赁机构对中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租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63号)第(三)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规范有序推进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对存在转租情形的,要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各地出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政策,省财政根据各地2022年1—6月减免房租实际补贴的财政资金给予20%的奖补,每个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每个县(市)奖补金额分别不超过2000万元、400万元。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出台阶段性费率优惠措施,减免或降低网店年租、推广运营等费用。加大转供电收费监管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欠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