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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恒观点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解析

发布日期:2023-01-17 15:53:26

一、案情简介

  20223月高某刘某市场上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打,双方倒地后继续挽打,后经人劝阻。高某被刘某殴打后经医院检查,高某的伤系左鼻骨粉碎性骨折、轻微脑震荡。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高某的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贰)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轻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如刘某拒绝支付医药费,那高某住院期间的的各种损失应如何主张呢?

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述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四、赔偿范围

  物质损失应当是直接、现实的物质损失,在数量上是可以计算和有确定数额的,“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五、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几种情形

  1. 精神损失,精神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
  2.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身、财产权利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诉讼费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