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已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出现纠纷时,作为担保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本文围绕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21年3月19日,被告田某、张某与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为被告田某某、孟某贷款担保。同日被告田某、孟某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10万元,期限至2022年3月19日,每月20日结算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如果借款人违约,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当日,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被告田某发放贷款10万元,此款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入被告田某河南农村信用社账户,后被告偿还本金18002.48元,付息至2022年9月30日,本金81997.52元及剩余利息未还,引起诉讼。
二、本案争议焦点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出现纠纷时,作为担保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官裁判要旨
田某、孟某欠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1997.52元未还,有借款合同、发放贷款通知单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田某、孟某应当偿还,被告田某某、张某为此笔贷款提供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四、笔者总结
连带责任是多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有义务对权利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但连带责任承担后,连带人有权利向其他当事人求偿,并不免除其他人应尽的责任。如果作为担保人帮助他人进行贷款时,第一要认真看待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当出现纠纷时当事人是否有能力自己承担贷款金额、作为担保方是否也能承担贷款金额,第三出现纠纷后担保方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