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会混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概念,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婚后个人借款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展开叙述。
一、案件简介
2019年11月季某和王某为亲戚关系,季某声称因房租钱不足需向王某借款6万元。王某使用微信共分三次支付给季某,打有借条,借条载明:“因租房钱不够,借现金王某陆万元整,一年还清,季某,2019年11月30日。”,借款期限为一年。该笔借款到期后,王某要求季某返还,多次索要无果。季某和郭某为夫妻关系,季某声称该部分借款为郭某用于租赁门面房使用,而郭某声称其并未使用该笔借款,郭某并不知情该笔借款。后王某将季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争议焦点
婚后个人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裁判
该笔债务发生在季某、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虽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但该借条中明确载明季某是因“租房钱不够,借王某现金陆万元整”,且被告季某提供有租赁费转账凭证为佐证。庭审中郭某也明确说明租赁费是由其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故郭某虽未认可该笔债务,但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该笔借款确系季某为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笔者总结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在于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借款人单独使用,则会被认定为个人借款。本案中该笔借款为季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郭某对此虽不知情,但该笔借款用于租赁门面房使用,由郭某、季某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因此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