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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3-03-21 09:51:53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更具有开发性、灵活性、包容性的业态形式,已经席卷至各个领域,网约车司机、网约快递员、网约家政服务者群体不断扩大,这也使得新业态下“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热议话题。

 

案例索引

2018年6月,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平等信息服务合作关系。后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平台曾某(即孔某的雇主)达成合意,就月嫂/育婴师服务建立雇佣关系;服务天数为312天;孔某按照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为曾某完成服务,后通过网约服务公司商家端管理系统完成下户、提供材料等相关操作。网约服务公司根据协议核定孔某应得费用并进行结算。孔某应向网约服务公司支付的佣金为孔某雇主实际支付的费用减去孔某应得家政服务费用。

之后,该网约公司并未按期向孔某支付相关费用,孔某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8月1日,仲裁委驳回孔某的仲裁请求。孔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主张其与网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网约服务公司拖欠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

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签订的《上户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建立平等信息服务关系,孔某与其提供服务的雇主建立雇佣关系;其次,根据孔某所述,其无需去公司打卡签到,无固定办公场所且居住于雇主家中,工作内容由雇主安排,可知孔某无需从事网约服务公司安排的工作,因此其与网约服务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最后,孔某认可其费用以日计算,且在没有为雇主服务的期间,网约服务公司无需为其发放工资。孔某的收入主要由雇主支付的服务费构成,收入并非来源于网约服务公司。故综合上述情形,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6月,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平等信息服务合作关系。后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平台曾某(即孔某的雇主)达成合意,就月嫂/育婴师服务建立雇佣关系;服务天数为312天;孔某按照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为曾某完成服务,后通过网约服务公司商家端管理系统完成下户、提供材料等相关操作。网约服务公司根据协议核定孔某应得费用并进行结算。孔某应向网约服务公司支付的佣金为孔某雇主实际支付的费用减去孔某应得家政服务费用。

之后,该网约公司并未按期向孔某支付相关费用,孔某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8月1日,仲裁委驳回孔某的仲裁请求。孔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主张其与网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网约服务公司拖欠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

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签订的《上户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建立平等信息服务关系,孔某与其提供服务的雇主建立雇佣关系;其次,根据孔某所述,其无需去公司打卡签到,无固定办公场所且居住于雇主家中,工作内容由雇主安排,可知孔某无需从事网约服务公司安排的工作,因此其与网约服务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最后,孔某认可其费用以日计算,且在没有为雇主服务的期间,网约服务公司无需为其发放工资。孔某的收入主要由雇主支付的服务费构成,收入并非来源于网约服务公司。故综合上述情形,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观点评价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采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规定分别从主体资格、双方依附性、管理与被管理的角度进行了确定,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成立劳动关系。

 

除了上述三个条件,在互联网时代,认定“网约工”劳动关系还应延伸考虑如下三个因素:

1、网络平台用工模式的区别

现在网络平台众多,服务模式多样,同一平台会有不同类型的服务提供者,这时需要考虑服务提供者是否有权决定工作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提供服务、服务设施是自行提供还是平台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方提供、平台采用何种模式向提供服务者“派单”等。

2、服务提供者与平台的从属性程度

网络平台用工灵活多变,不能仅因服务提供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上享有自主性就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还应综合考虑平台机制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影响、平台对服务提供者进入或者退出的管理方式、平台对服务提供者的培训内容等,对从属性程度进行综合性、实质性的判断。

3、服务提供者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来源

工作的时长及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劳动关系判定的因素之一,服务提供者工作时间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其和平台关系的紧密程度,收入来源是由平台周期性支付还是按提供服务次数及时长支付或是其他支付形式,也会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