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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恒观点|货运机动车挂靠经营法律研究

发布日期:2023-03-24 09:48:27

货运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已经大量地存在,但我国现行法律及法规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争议,尤其对在货运机动车挂靠经营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认定挂靠协议的效力、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方式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与做法,不仅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影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权威,同时也关系到受害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为此,笔者就货运机动车挂靠经营常见问题的法律规定、裁判观点进行了梳理,并展开相关分析。

 

一、挂靠货运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法规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3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判例

货运机动车挂靠协议属于有效协议:

1、(2017)鲁民申391号。法院认为,所谓车辆挂靠,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运输企业,由该企业提供适于营运的条件,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即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企业法人给没有取得经营权的个体运输户提供经营身份和一定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案由时将该类纠纷定性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目前尚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挂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应为有效合同。

2、(2018)京03民终3854号。二审法院认为,耿某林与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签署的《挂靠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为行政管理性规定,不影响《挂靠协议书》的合同效力。

3、(2020)豫01民终6785号。法院认为,刘某洋与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4、(2022)京03民终460号。一审法院认为,挂靠经营合同系典型的继续性合同,此类合同要求合同当事方之间存在充分的信赖关系,该信赖关系构成合同缔约与履行的基础。二审法院认为,郑某与公司之间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

货运机动车挂靠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2022)辽06民终775号。二审法院认为,挂靠运营的情况下,由于道路运输经营禁止挂靠行为,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客运或货运经营,应具备一定条件并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条例第33条还规定,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企业允许他人挂靠,是一种变相转让、出租的行为。对此,交通运输部门多次明确“坚决清理和取缔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及“禁止挂靠经营”。《货车托管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协议中关于对外承担责任的约定也应无效。否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仍可以借由挂靠协议实现规避法律的效果。

 

相关分析

1、货运机动车挂靠的内涵。货运机动车挂靠是指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运营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一种经营模式。在挂靠法律关系中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名义车主即被挂靠的专业运输企业,负责提供专业资质,并不直接参与货运机动车的经营管理;实际车主即通过履行合法手续,获得以专业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货运机动车挂靠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争议性。根据检索判例,法院针对货运机动车挂靠协议的裁判观点存在分歧,少数观点认为该挂靠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其理由是认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也即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变相转让、出租车辆运营证行为;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该挂靠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其理由是《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并不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笔者认为,货运机动车挂靠协议有效不仅是对双方意思表示的尊重,也有利于实现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保护,不应直接适用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3、个人购买的货运机动车挂靠其他单位且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个人购买车辆进行挂靠以后,经常会聘用司机进行驾驶经营,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司机受伤,甚至死亡,司机一方往往想主张司机与被挂靠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进行工伤认定,但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上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形成人身、经济上的隶属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一定劳动并已经获得或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被聘用司机属于与挂靠人员之间的劳务关系,而非与被挂靠单位的劳动关系。

 

二、挂靠货运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法规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法(2004)64号文】。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06)56号】。

第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在机动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人,但没有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按本意见规定的挂户车辆处理。

第9条,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挂户单位(个人)与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挂户是指按口头或书面协议,在机动车管理部门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

第10条,挂户单位(个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车辆实际所有人追偿。车辆实际所有人能举证证明已向挂户单位(个人)交纳了管理费用,但挂户单位(个人)没有履行挂户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义务的,挂户单位(个人)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挂户单位(个人)收取管理费用,又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有“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承担任何责任”等类似约定,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相关判例

1、(2015)一中民终字第03948号 。法院认为,挂靠行为系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的行为,被挂靠人允许他人挂靠,即为自愿承担他人在车辆运行中可能为其带来的风险。据此,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在于挂靠行为的违法性,与其是否收取经济利益无关,且被挂靠人通过挂靠车辆的运行所获取的利益也不限于经济利益,故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以其收取挂靠费为条件。

2、(2022)辽06民终775号。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允许被告将涉案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属于违反了强制性行政法规,具有不法性,造成危险的扩大,放任危险的发生,主观上对风险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其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明知自己不具有运营资质,挂靠他人名义运营,对风险的发生主观上同样具备明显过错,其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当然的责任主体,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原、被告的上述情形,该院确定原、被告分别按30%、70%的责任确定过错比例。

3、(2022)粤19民终3321号。法院认为,阳某珠与公司虽签订了车辆委托管理协议,但公司并未收取任何管理及挂靠费用,车辆保险费等各种费用均由阳某珠缴纳,公司并未享有任何经济利益,不应当承担本案连带责任。

4、(2022)苏04民终4705号。法院认为,公司作为挂靠公司,对杨某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分析

1、挂靠货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存在分歧。根据检索判例,法院主要有三种裁判观点,第一种,即直接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认定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及挂靠费用,则认定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根据过错原则,即双方在挂靠行为上都存在过错,认定责任比例,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承担的责任比例一般是七三分。

2、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更加符合公平原则。首先,从受害人角度看,被挂靠单位是法定的责任主体。被挂靠单位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也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挂靠只是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对此无从知晓也不需要知晓。其次,从法律角度看,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在于挂靠行为的违法性,与其是否收取经济利益无关。所以,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者的责任追偿

法规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相关判例

1、(2019)豫01民终21977号。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和与公司之间有车辆挂靠合同关系,而公司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327378.9元,因此公司此前向事故受害人垫付的款项应当由张某和、刘某珂支付,故公司有权向张某和、刘某珂追偿。

2、(2022)闽04民终61号。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依据《私营车辆挂靠协议》关于案涉车辆在挂靠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由林某荣自行承担的约定,向林某荣主张其先行向死者家属垫付的赔偿款符合合同约定。

3、(2022)鲁02民终13991号。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内责任份额的划分,因双方有明确约定,应当依法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予以认定。被上诉人支出的上述费用属于上诉人实际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且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合理费用,在双方内部责任份额分担上,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无需承担上述费用,该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因此被上诉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之后,对上诉人依法享有追偿权利。

 

相关分析

根据检索判例,被挂靠单位承担了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挂靠者进行追偿,在这一点上,法院基本上没有分歧。在案由上,被挂靠单位可以追偿权纠纷,甚至不当得利纠纷向挂靠者进行起诉。建议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和挂靠者承担的责任比例,便于在后期的责任争议上,可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进行起诉,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四、结语

货运机动车挂靠经营所衍生出来的各种纠纷越来越多,虽然各地法院裁判观点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总体来说,对于挂靠协议的有效性、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承担、被挂靠单位向挂靠者的责任追偿等观点的认可已经成为裁判主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