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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恒观点|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3-03-28 10:38:41

目前,民间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虽然都注重立字据、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等内容,但在借款利息上却很随意,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过高、预扣利息以及利息何时结算等问题。在这种情形下,能不能主张利息?利息究竟该如何计算呢?

 

一、约定利息过高,超出部分可拒付

实践中,当事人若因为突发事件急需用钱,但又无处借款,最后无奈只能选择高利贷,短短时日利息就翻的超出本金,借款人无力还款。如果遇见上述情况,当时人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也就是说,借款利率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不受司法保护。如遇此种情况,即使对方起诉,法院面对高额的利息也不会支持,仅需按照法律规定的利息还款即可。

 

二、未约定利息,只可主张逾期利息

若在签署借条或借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或忘记约定利息,在起诉时能否主张?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若在签署借款合同中,双方未约定利息,在法院审判时会认定出借人不得主张利息。所以,大家在签署借条或借款合同时一定注意约定好利息。但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逾期履行利息。

对于金钱债务,对方不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时,一般当事人可以主张双倍利息及延迟履行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不同的规定。据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需注意,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三、“砍头息”不计入本金,利息只能据实认定

实践中,出借人事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实际上是一种违约性质。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四、利息给付期限没有约定,每届满一次支付一次

若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利息,但并未约定给期限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 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五、费用名目繁多,不得突破法定利率红线

实践中,有些借条中存在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加收利息,或者名为“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情形,此类约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很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笔者简单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大家在实践中解决问题、规避风险。